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71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慶恩建材實業有限公司即慶恩實業有限公司、林宗慶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經查,本件相對人公司已更名,請確認相對人公司名稱記載為「慶恩實業有限公司」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