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71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慶恩建材實業有限公司即慶恩實業有限公司、林宗慶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經查,本件相對人公司已更名,請確認相對人公司名稱記載為「慶恩實業有限公司」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