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75號
聲 請 人 尚冠興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誌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健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示日為何?(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㈡確認相對人為陳健二之記載是否有誤?(查與狀附本票發票人為艾肯強實業有限公司不相符,陳健二僅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