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821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宏珈興業有限公司、陳傳財、陳佳欣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陳報相對人宏珈興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請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查相對人陳傳財業已死亡。)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