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506號
聲 請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本裁定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提出被繼承人江天瀚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以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