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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永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仁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勝珈國際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勝珈國際有限公司尚有訴訟繫屬,致無法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並非相對人勝珈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