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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卓裕森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宏騰健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1月30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7月29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宏騰健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國稅局尚在審核該公司112年及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清算事務尚未完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28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主文所示日期完結清算。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