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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孫朱俞即孫薏臻為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之收費標準)。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