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117號
聲  請  人  林敏仕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寵寶貝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7月4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11月3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
  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之清算人,因寵寶貝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申報業務無法於六個月內完成,清算事務尚未完成,聲請裁定准予展期三個月。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16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惟聲請人係於113年12月23日就任清算人,因原清算期間已於該就任日起6個月屆至,而聲請人遲於114年7月4日始為本件展期之聲請,是本件已無從回溯至上開原清算期間屆滿時展期,應自本件聲請之日即114年7月4日起展期3個月即114年11月3日止完結清算。又本件清算程序嗣後如有再為延展清算完結之必要,應於原延展之期間屆滿前提出聲請為宜,併予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