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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305號
聲  請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南星  


相  對  人  華展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君炎  


相  對  人  李易靜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中關於主文欄「新臺幣149,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249,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