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603號
聲 請 人 林士超
林麗鳳
王鶴柔
上列聲請人因琪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10月1日起展期至民國115年3月31日止
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琪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大陸地區稅所尚未核准完成聲請人投資之大陸佛山琪勝公司之清算,清算事務尚未了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查閱本院114年度司聲字第491號延展清算完結裁定,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15年3月31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