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665號
聲  請  人  包亞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勝珈國際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10月1日起展期至民國115年3月31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勝珈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公司尚有存款遭遭第三人公司假扣押,並有民事案件繫屬中,致無法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閱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267號延展清算完結事件裁定,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惟前次延展清算完結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4日屆至,而聲請人遲於114年10月1日日始為本件展期之聲請,是本件已無從回溯至上開原清算期間屆滿時展期,應自本件聲請之日即民國114年10月1日起展期6個月即民國115年3月31日止完結清算。又本件清算程序嗣後如有再為延展清算完結之必要,應於原延展之期間屆滿前提出聲請為宜,併予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