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106號
聲 請 人 麗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珍
代 理 人 許英傑律師、陳亭熹律師、廖芷儀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纖米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若未先對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
戶址送達而無法送達,恐遭駁回,繳費前請先斟酌。)
㈡提出相對人纖米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