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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何佳音  
相  對  人  達佛羅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錦鋒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中關於當事人欄「張錦峰」之記載應更正為「張錦鋒」。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