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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137號
聲  請  人  吳佩逸  

上列聲請人因捷丞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12月26日起展期至民國115年6月25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捷丞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清算人,於114年6月26日就任,原應於114年12月25日前完結公司清算事務,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尚未核定清算所得,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程序,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276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15年6月25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