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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658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寶成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旭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琇滿即品格精品服飾店為行使權利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