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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705號
聲  請  人  王妤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田心宅不動產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5月19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11月18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田心宅不動產有限公司之選派清算人,因該公司之資產狀況尚有釐清查明之需要,致清算事務尚未完成,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字第44號選任清算人事件卷宗,聲請人於113年10月15日同意擔任該公司清算人,並經本院於113年11月19日送達選派清算人裁定予聲請人,有前揭選任清算人事件卷宗可稽。聲請人復向本院聲報就任,亦經本院調取114年度司司字第34號呈報清算人事件確認無訛。是本件原清算期間應於該就任日即113年11月19日起算,6個月屆至,應於114年5月18日屆滿,故本件屆滿展期,應自民國114年5月19日起展期6個月至民國114年11月18日止完結清算,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