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796號
聲 請 人 蔡東廷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華賓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5月26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11月25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華賓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於113年11月26日就任,原應於114年5月25日前完結公司清算事務,因該公司尚有應收款項及股票投資未完成處分,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程序,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434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14年11月25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