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809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游林燕米為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查本件聲請係對相對人游林燕米為三筆意思表示,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8號討論意見採乙說,就借款債權讓與通知公示送達之意思表示共三項,故應各自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合計4,500元,聲請人業已繳納1,500元,請再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