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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874號
聲  請  人  何士捷  

上列聲請人因英屬維京群島商老來福投資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5月20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11月19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英屬維京群島商老來福投資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人,因尚未經國稅局核定結算、清算申報,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程序,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225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惟聲請人係於113年6月26日就任清算人,因原清算期間已於該就任日起6個月屆至,而聲請人遲於114年5月20日始為本件展期之聲請,是本件已無從回溯至上開原清算期間屆滿時展期,應自本件聲請之日即114年5月20日起展期6個月即114年11月19日止完結清算。又本件清算程序嗣後如有再為延展清算完結之必要,應於原延展之期間屆滿前提出聲請為宜,併予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