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926號
聲  請  人  許書林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三富直播電商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4月8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10月7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三富直播電商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尚未核定公司稅額,致無法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36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主文所示日期完結清算。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