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乙○○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收養契約書,且須由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簽章(若係於我國境外作成者,應經公證及駐越南台北經
濟文化辦事處認證並提出中文譯本)。
二、收養認可聲請狀之聲請意旨須載明「收養日期」,且收養認
可聲請狀末須補正被收養人之簽章。
三、收養人甲○○向轄區派出所申請之良民證(即無前科之證明)。
四、收養人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五、收養人已參加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或
其他機構有關親職準備教育課程之證明文件。
六、陳報被收養人及其生父、生母是否能來台以及來台期間?如得安排來台,請盡快陳報來台期間,以利本院定期開庭暨轉知主管機關進行訪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