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國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雲鼎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清騰
訴訟代理人 黃俊傑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法定代理人 周俊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