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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簡字第6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洪任鋒律師
            楊孟凡律師
被      告  乙○○  

            丙○○   

            丁○○  

            戊○○  

            己○○  

            庚○○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婷律師
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上更一字第14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訴請分割之遺產範圍以及是否侵害特留分,尚待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上更一字第14號損害賠償等事件認定之事實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