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財訴字第85號
原 告 OOO
代 理 人 陳怡婷律師
王雪雅律師
被 告 O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又家事事件法、非訟事件法俱未規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之管轄權,自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關於管轄之規定,由被告之住所地法院管轄。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位於彰化縣○○市○○街000號乙情,有戶籍資料附卷為憑,揆諸前揭法條,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有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