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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小上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徐宇志    住○○市○○區○○街000巷000弄000                          號
訴訟代理人  徐文勇  
被  上訴人  蔡坤儒  
            蔡明秀  
            蔡坤佑  
            蔡明妤  

                      住○○市○區○○○道0段000號00樓               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小字第115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小字第1159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審於114年3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4年3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查,依前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李婉玉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