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葳格學校財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袁昶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福營造有限公司間因114年度建字第1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4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5萬9,7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9,1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