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29號
反訴原告 金永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雲寬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優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98,1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