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簡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趙文俊即一欣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律師
被 上 訴人 上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誌益
訴訟代理人 許建東
潘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事實未臻明瞭,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廖聖民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卉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