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18號
再抗告人 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
兼上
法定代理人 陳中義
上列再抗告人2人與相對人寶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再抗告人2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本院所為裁定(114年度抗字第118號)提起再抗告。經查:本件再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再抗告人2人繳納。茲限該再抗告人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再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