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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紀美如  

訴訟代理人  劉育承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長霖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雯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61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勞工林翊璿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有傷害,提起本件訴訟,向相對人請求給付工資、特休未休工資、資遣費、補提繳勞工退休金等,並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就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部分,非顯無勝訴之望,爰就職業災害補償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部分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調解,其調解聲明就職業災害補償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2,826元(本金414,008元,加計如附表所示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尚未繳納。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診斷證明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民國113年8月27日、114年2月20日號函醫療收據、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等件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尚具備事實主張之一貫性,難謂顯無理由。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