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謝昌龍
訴訟代理人 李惠家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力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升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6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勞工謝昌龍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有傷害,提起本件訴訟,向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且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其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9,654元,應繳裁第一審裁判費17,529元,尚未繳納。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診斷證明、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醫療單據、薪資條及勞工保險局函文等件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