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51號
抗 告 人 楊湄鳳(原名楊碧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5日本院114年度救字第5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