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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張遠盛  
代  理  人  吳建寰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瑞立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水秀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22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發生職業災害,爰提起訴訟請求相對人負職業災害補償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並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於本院起訴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8,660元(計算式:醫療費用3,660元+工資補償16萬5,000元+看護費6萬元+精神慰撫金15萬元=37萬8,6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0元。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醫療收據等件為證,堪認聲請人係以受有職業災害為由提起勞動訴訟。又聲請人之起訴有無理由,尚待調查辯論始能知悉,難謂顯無理由,是聲請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