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字第6號
原 告 徐韻婷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弘斌、肯力耐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3萬7,9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9,2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自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廖聖民
法 官 朱浩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