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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全聲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楊美麗  

代  理  人  馬偉桓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楊介男  
            楊美華  
            賴傳德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清算事件(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71號),聲請延長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4年10月21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民國115年2月13日為止。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即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清算,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以114年度消債全字第317號裁定保全處分,並於同月23日公告在案,債務人於該保全處分期間屆滿前聲請延長,經斟酌實際情狀,認於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江文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