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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志清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對人(即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2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當事人欄相對人(即債權人)應增加「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秀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