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志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陳志權自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16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 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 1,891,564元,
前曾申請消債條例調解不成立。伊目前平均每月收入28,500
元,扣除生活之必要費用後,實不足以清償償務,爰請求准
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債權人清冊、戶籍謄本、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老年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9年、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回覆書、本院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司調字第572號調
解不成立證明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110年、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診斷證明書、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存摺影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
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等為證。並有本院臺中簡易庭 112年度
中司調字第 572號清償債務卷宗可稽。顯見其每月收入扣除
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後,已不足清償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件
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 1,200萬元
,且已不能清償,堪認真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
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
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
裁定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4年4月 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徐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