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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施棋閎即施明杰


代  理  人  余岳勳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於中
華民國115年3月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增列「相對人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0段0號15樓」、「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同上」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江文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青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