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郭玫玉  
代  理  人  王妤文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業欣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奕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思遠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郭玫玉自中華民國 114年10月20日16時起開始更
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6,643,692元,前曾申請消債條例調解不成立。伊目前平均每月收入約16,000元,扣除生活之必要費用後,實不足以清償償務,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39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0年、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勞工保險資料、戶籍謄本、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存摺影本、員工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等為證。顯見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不足清償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已不能清償,堪認真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秀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4年10月20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