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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吳汶鮚即吳文欽




代  理  人  張家榛律師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相對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泰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何宣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吳汶鮚即吳文欽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清算程序業已終結,茲因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4號案卷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 忠 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
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