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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鄭詩婕  
代  理  人  黃浩章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林俊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王楷評  
            陳視介  
            戴淑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怡君  
            丁月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張義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前川龍一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  理  人  何衣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鄭詩婕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鄭詩婕(下稱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清算程序業已終止,茲因債務人已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3號裁定予以免責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3號案卷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以,債務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則其依前揭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江文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