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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柳淑蘭  


代  理  人  魏光玄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劉沐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

法定代理人  曾金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柳淑蘭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清算程序終結。茲因聲請人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3日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0號裁定免責並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0號案卷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首揭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江文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