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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補字第4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思儀即吳婷茹
                   

代  理  人  李春輝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鄭俊明
附表:
再次確認:
債務人於本次聲請更生前,是否曾向本院或其他法院聲請更生、清算或聲請前置調解?如是,請陳報該案件之受理法院及案號,並說明該案件之審理結果(准許或駁回)及目前進行程序(尚未終結或已終結)。
應補正(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1.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109年2月至114年2月)有無擔任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之負責人?並提出公司、商行、自營攤販之相關登記證明文件。
2.若有,請陳報該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0,400元。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陳報債務人名下究竟有幾輛車輛,債務人雖陳報僅有1輛汽車、1輛機車,惟債務人與創鉅有限合夥之債權債務關係,係因機車分期付款買賣所發生,則債務人是否尚有其他機車?債務人應據實陳報自己有哪些車輛,並陳報現在每輛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現是否由債務人使用、車輛市值之估價報告。
3.除已陳報者外,「本人」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4.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
 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59798號之執行命令上記載尚有債權人瑞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另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亦有向本院陳報債權,請債務人再次查明是否有漏列債權人,亦請查明債權人楊亞蓁、黃正隆地址。有擔保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應記載有擔保債權人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請查明各債權人債權金額及債權人資料,並更正於債權人清冊。
5.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陳報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單價
 值,並增列於財產清單,及陳報債務人基於保險契約是否有
 保險給付可得領取。
6.說明是否有買賣上、市櫃股票或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如有,應提出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2年2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7.請說明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表Z5通報案件紀錄資訊,其上記載內容之原因事實為何。 
8.債務人庫存之茶葉數量共有多少及市場價值又為多少。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113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2.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提出11
 4年2月迄今之每月薪資單。
3.聲請人「本人」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12年2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債務人之存摺明細曾有行政院發等明細,請據實陳報是否有領取津貼或扶助金等】
4.提出債務人「本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12年2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