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147號
上 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謝雅怡
呂育政
被 上訴人 劉果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審向被上訴人所為之送達是否合法,尚待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朱浩誠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盈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