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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147號
上  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謝雅怡  
            呂育政  
被  上訴人  劉果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審向被上訴人所為之送達是否合法,尚待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朱浩誠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盈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