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富田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錦榮
相 對 人 太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賢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雖已具狀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114年度訴字第2427號),並據此聲請停止執行,惟聲請人所提起之前開債務人異議之訴,因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補正後,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在案。是聲請人所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業經駁回而不存在,揆諸上開說明所示,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是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