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86號
異 議 人 蔣敏洲即太陽電工程行
上列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31日本院114年度聲字第28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不得聲明不服者,不許當事人再依異議程序聲明不服,當事人所提起異議,自屬不合法。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因與相對人興又旺室內裝修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給付工程款之再審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58號所為裁定,提出異議,經本院於114年7月31日以其異議不合法,而以114年度聲字第28號裁定駁回,揆諸上開說明,異議人對本院就異議所為裁定,不得聲明不服,茲異議人仍對本院上開駁回其異議之裁定提起異議,其異議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董庭誌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