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王奇威即雅筑實業社


相  對  人  雅紘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翔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王奇威即雅茿實業社」之記載,應更正為「王奇威即雅筑實業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