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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英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銘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017號給付投資利潤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017號給付投資利潤等事件於民國114年9月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分別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係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017號給付投資利潤等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於法定期間內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並敘明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是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敘明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盈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