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124號
再審聲請人 何晉傑即何宗駩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24日本院114年度小上字第122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聲請裁判費。查再審聲請人係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林士傑
法 官 謝慧敏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隆成